刍议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众所周知,在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过程当中,如果受害人评上伤残等级并且受害人存在数个被抚养人的情形下,这一部分的数额往往是很高的,因此,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的计算标准在其中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际上,这一方面的计算标准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30条之规定,细读此规定,我们会发现与现实中的一些情形存在着一些差异,故有必要在此做进一步的讨论。
从条文可知,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是根据被抚养人的居民身份确定,即使有的农村户口的被抚养人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也不能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得到赔偿。基于此,从我们办案的经历和实践中发现这标准采取被抚养人居民身份一刀切的方法,会引发在现实生活中兼顾不到实质上公平的问题和矛盾。
笔者认为,被抚养人生活费用计算标准应根据受害的抚养人的赔偿标准较为合理。主要理由是:
第一、被抚养人生活利益来源于抚养人,抚养人的人身受到损害,被抚养人生活利益也必然受到损害,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根据受害的抚养人的赔偿标准确定,照顾到被抚养人和抚养人的现实情况,较为合理。例如,长期在外城市务工的农业户口居民,其未成年子女跟随,户口虽为农村户口,但上学、生活等消费完成以城市的标准进行,在抚养人失去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时, 如将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以农村标准进行这会很难保证被抚养人的生活,同时与抚养人的抚养义务之设置不相符合,会导致不幸的人背负着更不幸的生活和命运。
第二、我们认为被抚养人生活利益受损的程度是由抚养人人身损害的程度所决定的,因此,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根据受害的抚养人的赔偿标准确定,更符合我国法律所确认的实际赔偿原则。
在多年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过程中,我事务所通过一些案例并支持其结论。也就是说,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待这一块法院的判决也是不相同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律师以凭着专业知识和经验技能并据理力争的情况下,以受害的抚养人的赔偿标准计算也是能得到支持的,这主要是考虑到依据被抚养人的居民身份一刀切方法会导致针对不同的案件会出现实际上的不公平。